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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9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李斌咸阳市润田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咸阳润田肥业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9141号之一原告: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335927XC。法定代表人:谭庆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福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咸阳润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双鱼湾小区1号楼1单元10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3522685108。法定代表人:李斌。被告:李斌,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原告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润田肥业有限公司、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现原告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万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人民陪审员  李碧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