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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西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2刑初86号公诉机关西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西孟,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于宁夏西吉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宁夏西吉县。2017年5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西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念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西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李西孟持C1驾驶证驾驶×××#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在西吉县秀山路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68.2mg/100ml,后经抽取血液并委托甘肃命中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5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西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复印件、酒精测试结果单、光碟制作说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西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西孟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西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