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473-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542889-X。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诗华,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8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程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诗华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文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