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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房某某,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开原市。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开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621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柏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亚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