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国林与纪洪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林,纪洪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621号原告:张国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发,系大连庄河信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洪君,男。原告张国林与被告纪洪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张国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国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世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