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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宏祥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宏祥商贸有限公司,衡水京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志剑,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梁风信,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长坤,职务: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衡水宏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东风西路北63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京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京大路以东宏达路南。被执行人:张志剑,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王永红,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本院在执行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宏祥商贸有限公司、衡水京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志剑、王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衡水宏祥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凤娇审判员  王 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