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250号原告党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同六十,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肖鹏,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党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兴锋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