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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250号原告党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同六十,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肖鹏,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党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兴锋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