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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与原翠花、赵玉利、廉海荣、廉宏、王秀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原翠花,赵玉利,廉海荣,廉宏,王秀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原翠花,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赵玉利,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廉海荣,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人,系赵玉利妻子。被执行人廉宏,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王秀莉,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廉宏妻子。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与原翠花、赵玉利、廉海荣、廉宏、王秀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原翠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原翠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星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