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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绍军申请执行冯云、肖菊、胡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绍军,冯云,肖菊,胡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潘绍军,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云,男,1978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肖菊,女,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荣才,男,1972年10月14日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绍军与被执行人冯云、肖菊、胡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绍军与被执行人冯云、肖菊、胡荣才于2017年5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潘绍军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4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义林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