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洋怒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洋怒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364号原告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向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卓华。委托代理人彭娜,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8日,住四川省天全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洋怒飞,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8日,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怒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宝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