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勇与靖鲤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靖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4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靖鲤华,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周勇申请执行靖鲤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18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靖鲤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勇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18988号民事调解书未能执行兑现。现申请执行人周勇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周勇举证靖鲤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必元审判员 赵枭鹏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勤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