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文诉被告李某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文,李某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840号原告李某文。委托代理人赵某飞。被告李某武。原告李某文诉被告李某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