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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1627号原告:于月忠,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沂南县玉泉路**号。被告: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地址:蒙阴县垛庄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武汉升,经理。原告于月忠与被告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月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月忠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安装款21500元及银行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为被告方进行设备安装,被告共拖欠原告安装款共计21500元,被告方写有欠条,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一直未付。为此,特具状起诉。被告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为被告方进行设备安装,至同年的10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安装费21500元,被告方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于月忠安装费21500元(大写:贰万壹仟伍佰元整),欠款人: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经办人:何相辰,时间:2013年10月15日。”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未付,为此原告诉至蒙阴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安装款215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但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实被告拖欠原告安装款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安装款21500元,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亦应予以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装款21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于月忠安装款21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5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加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世龙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