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陆颀慧土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陆颀慧,赵毅君,张争,王霞敏,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初172号起诉人XX,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起诉人陆颀慧,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起诉人赵毅君,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起诉人张争,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起诉人王霞敏,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起诉人叶红,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2017年5月17日,本院收到XX、陆颀慧、赵毅君、张争、王霞敏、叶红的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获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所作的《关于同意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通知违反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第三条之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现起诉,请求确认浦东新区政府作出通知的行为无效。本院认为,起诉人XX、陆颀慧、赵毅君、张争、王霞敏、叶红请求确认无效的上述通知,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XX、陆颀慧、赵毅君、张争、王霞敏、叶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林审 判 员 侯晓燕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