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复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谷丽均等其他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丽均,北京宝瑞通典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孙凤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复5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谷丽均,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秀春,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全伟,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宝瑞通典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号一层。负责人:高辉。被执行人:孙凤茹,女,1967年7月8日出生。复议申请人谷丽均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执异09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谷丽均原审称,我申请不予执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05240号公证书及(2015)京中信执字01272号执行证书。理由如下:一、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272号执行证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公证签发的执行证书中既无明确的执行标的数额,又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根本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综上,我认为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确有错误,我申请不予执行(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05240号公证书及(2015)京中信执字01272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北京宝瑞通典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分公司(以下简称宝瑞通典当公司)原审称,不同意谷丽均的不予执行申请,请求法院驳回不予执行请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1月29日,谷丽均、孙凤茹二人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王博、朱文波签订《委托书》,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就上述委托书出具(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07180号公证书予以公证。2015年1月29日,王博代理谷丽均、孙凤茹二人与宝瑞通典当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次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就上述合同出具(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052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2015年8月17日,经宝瑞通典当公司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提出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5)京中信执字01272号执行证书,当中确认被执行人为谷丽均、孙凤茹,执行标的为1、本金×××元;2、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双方所签《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及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计算);3、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宝瑞通典当公司就上述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书、执行证书、卷宗材料、执行卷宗材料等在案佐证。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07180号公证书公证的委托书,王博具有代理谷丽均、孙凤茹签订典当合同、办理抵押、办理公证、做出接受强制执行的相关承诺的权限。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无误。因此,谷丽均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不予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谷丽均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后,谷丽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谷丽均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不予执行本案公证债权文书,理由如下:一、执行证书第二项无具体执行金额,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二、执行证书第三项“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内容不应纳入执行范围。三、合同借款人为谷丽均,执行证书将孙凤茹列为共同被执行人存在主体错误。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一致。另查,根据谷丽均、孙凤茹与王博、朱文波签订的委托书显示,谷丽均、孙凤茹因共同委托王博、朱文波办理抵押、典当相关事宜。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07180号公证书。同日,王博作为谷丽均、孙凤茹的代理人,与宝瑞通典当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将谷丽均名下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宝瑞通典当公司,并由宝瑞通典当公司向谷丽均发放当金×××万元,每笔典当业务的当期为30天,当物担保范围包括当金总额、利息、典当综合费罚息、违约金、处置当物而支出的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并在合同中确认自愿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合同有效期为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2015年1月30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05240号公证书,对上述抵押典当合同进行了公证,确认抵押人为谷丽均、孙凤茹,抵押权人为宝瑞通典当公司,并确认自债权文书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合同签订后,宝瑞通典当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当金×××万元。后谷丽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宝瑞通典当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未就执行证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范围作出决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并同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由于谷丽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公证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符合程序规定。谷丽均提出执行证书第二项、第三项没有明确执行数额,请求不予执行,该理由不属于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定情形,故对该项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执行证书的上述两项内容如何执行,在执行法院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如有异议,可通过执行异议方式提出。关于谷丽均提出不应将孙凤茹列为被执行人一节,首先该请求权属于孙凤茹,谷丽均无权代替他人主张权利;第二,公证机关在公证审查期间,孙凤茹明确表示同意以该房产作为抵押,为谷丽均还款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将孙凤茹列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谷丽均提出的该项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谷丽均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执异099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星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