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永梅与惠新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梅,惠新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梅,女,生于1943年7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惠新坡,男,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永梅申请执行惠新坡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