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程林、吴明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程林,吴明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程林,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经常居住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吴明臣,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庆县,暂住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程林与被执行人吴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同时,本院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车辆,但因系轮候查封且车辆未实际查扣到位,故暂时无法拍卖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