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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督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翟忠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翟忠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1181民督64号申请人: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翟忠义。申请人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称,2016年前,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赊购散热器,至2016年5月23日累计欠款395080.1元,并出具还款保证,保证在2016年9月底还清。2016年12月,被申请人给付100000元,剩余295080.1元经催要未果。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翟忠义给付申请人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价款295080.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翟忠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价款295080.1元。申请费1909元,由被申请人翟忠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