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子祥、温州龙天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祥,温州龙天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异39号异议人:朱子祥,男,194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温州龙天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经理。被执行人: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曼曼,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龙天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件中,异议人朱子祥于2017年5月10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朱子祥称:我与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经菏泽市住建局网签备案,合同约定我购买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海联商业城房产一套,房屋价款为149232元,我已经付清,已给我开具发票。2017年4月10日贵院下达(2017)鲁1702执3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我购买的房产,侵害了我的权益,申请撤销(2017)鲁1702执3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异议人朱子祥于2011年3月9日与被执行人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异议人朱子祥购买被执行人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菏泽市东城双河路北侧加斜路西侧,南方锦园海联商业城二期二号楼2号楼1单元05010号房,每平方米3198.29元。该房产已于2012年1月11日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2016年4月26日被执行人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异议人朱子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对房产面积进行具体确定,并给异议人朱子祥出具购房发票,发票金额为149232元,但至今未将该房产证办理到异议人朱子祥名下。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鲁1702执3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夹斜路以北海联商业城的房产二处(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第××号)。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5月19日证明涉案房产预购签约给异议人朱子祥。本院认为,异议人朱子祥于2011年3月9日购买被执行人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产一套,并进行网签备案,房款现已结清并使用,该商品房买卖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朱子祥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鲁1702执3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夹斜路以北海联商业城的房产二处(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第××号)中的一处(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正运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