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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昊源运输有限公司、范位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昊源运输有限公司,范位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昊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北京西路花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马桂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位松,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昊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位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位松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昊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位松支付执行款617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825.68元。2017年2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范位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17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825.68元。经执行查明,在被执行人范位松名下有车牌号为浙J×××××的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但车辆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5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干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