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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委赔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雨霖与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司法赔偿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7)内04委赔5号赔偿请求人:王某,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赔偿义务机关:喀喇沁旗人民���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盖某,系院长。赔偿请求人王某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违法保全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428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赔偿请求人王某在相关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违反了上述规定,不符合立案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王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