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8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澳华特种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澳华特种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8406号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9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仁琪,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澳华特种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海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宏耀,男,职员。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澳华特种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建发公司与澳华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建发公司及澳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许反诉原告江门市澳华特种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江门市澳华特种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