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候前保与郑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前保,郑剑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210号原告:候前保,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郑剑雄,男,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候前保诉被告郑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原告候前保于2017年4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候前保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