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5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怀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兰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刑初23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怀兰,女,1941年5月8日出生于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郸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5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郸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小丹、被告人王怀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14时35分,郸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怀兰在河南省郸城县城郊乡刘双庙行政村桥南头村自家菜地中非法种植罂粟苗3182株。后将罂粟苗全部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怀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证言、现场照片及草图、录音、录像光盘、相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兰非法种植罂粟苗318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已满75周岁,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怀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良清审判员  胡晓艳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