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特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茂新、江少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茂新,江少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特111号申请人:梁茂新,男,汉族,1990年3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申请人:江少玲,女,汉族,1992年3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梁茂新与申请人江少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邱雪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梁茂新与申请人江少玲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4月24日经高州市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儿子梁1;女儿梁2),离婚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跟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负责支付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给男方作为抚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超出部分由男方负责,直到两个孩子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在不影响两个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探视两个孩子和带两个孩子外出,具体时间与方式由双方协商;三、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四、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离婚后,女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给男方,此款项在双方签字离婚当天起,两年内支付清。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第二项和第五项,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第二项和第五项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第二项和第五项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山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