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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戴秀芬与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秀芬,方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564号原告:戴秀芬,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方志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原告戴秀芬与被告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戴秀芬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秀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秀芬负担。审判员  刘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