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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某诉被告钟某等赡养纠纷一案案(2017)川1028民初125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钟某,钟某1,钟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254号原告:郭某,女,193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诉讼代理人:林文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钟某,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钟某1,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钟某2,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钟某、钟某1、钟其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欣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