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密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焕发水产良种养殖示范基地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焕发水产良种养殖示范基地有限公司,王树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密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焕发水产良种养殖示范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法定代表人刘长云,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树合,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北京市焕发水产良种养殖示范基地有限公司与王树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5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树合将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白河主坝南500米原告北京市焕发水产良种养殖示范基地有限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范围内所栽种的树木以及农作物移除,将该土地腾退给原告北京市焕发水产良种养殖示范基地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树合负担。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10月7日两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实地走访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于2015年5月25日张贴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公告。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密民初字第5068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培成审判员 李兴红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