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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破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破申38号申请人: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二期C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86577192。法定代表人:方皓,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波,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24日,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该公司有成熟的生产场地,生产线以及长期积累起来的成熟的生产工艺和适应市场的技术团队,在全国形成了稳定的销售网络,可以通过重整方式使公司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查明: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方皓,唯一股东为方皓,住所地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二期C幢9号。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水性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塑胶表面处理剂。因为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停产,股东方皓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决定,同意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根据该公司制作的资产负债表,该公司截止2016年12月资产4790444.13元,负债8614909.50元,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状况。根据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提交的债务清单,该公司对外主要债权为欠付银行金融债权及欠付若干个人、企业债权(部分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但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尚未履行)。公司还拖欠税务机关税款51215.22元。因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12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向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发出(2016)渝0116执字第4820号《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该公司陈述的初步重整方案中显示该公司具有较成熟的生产场地,生产线和适应市场的技术团队及相关的生产许可,有望获取利润、清偿债务。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破产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重庆海皓涂料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二、指定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妹审判员  沈 娟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母雪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