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8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方成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成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8刑初1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成坚,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定南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定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成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成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早晨,被告人方成坚驾驶赣02/×××××变型拖拉机沿定南县仙岭大道由南往北行驶。7时20分许,方成坚驾驶拖拉机行驶至仙岭大道与三南大道交叉路段右转弯时,与右侧同向某的由被害人钟某1驾驶的赣B×××××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1当场死亡、赣B×××××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成坚拔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定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成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钟某1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钟某1为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赣B×××××二轮摩托车的灯光系及转向系和制动系未损坏部件,其安全技术性能状况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损坏部件为交通事故碰撞所致;赣02/×××××变型拖拉机多处灯光不亮,灯光系安全技术性能状况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损坏部件系交通事故碰撞所致;该车辆转向系直拉杆后球销及横拉杆右球销松动,安全技术性能状况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该车辆整车制动力不足,制动效果不好,制动距离不符合要求,制动系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相关要求及该车辆技术要求。案发后,被告人方成坚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成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证人黄某、樊某1、方某、钟某2的证言,被告人方成坚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定南正泰司法鉴定中心[2016]定车鉴字第072号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定南正泰司法鉴定中心[2016]定车鉴字第071号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16]毒检字第120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16]毒检字第120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16]病鉴字第1216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定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违法行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处理告知书、送达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交通事故车辆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定南县公安局岭北派出所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定南县“120”急救出车及司机、医师值班记录表,移送文件、物品清单,被告人方成坚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和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成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成坚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成坚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成坚在事故发生后,部分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成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伟审 判 员  陈文清人民陪审员  郑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观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