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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赖文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文秀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A区2001、2002室,组织机构代码15362936-0。法定代表人:宋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邵晓青,该公司员工。被告:赖文秀,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吕运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君,浙江之星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文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赖文秀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黎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刘美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文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