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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凤琴申请执行孟凤飞、王凤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琴,孟凤飞,王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665号申请人白凤琴,,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委托代理人王静,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孟凤飞,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不明确。被执行人王凤琴,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不明确。本院在执行白凤琴申请执行孟凤飞、王凤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凤飞、王凤琴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孟凤飞、王凤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赵  均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