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志强、孙培、赵先实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康志强,孙培,赵先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康志强,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孙培,男,1993年7月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金凤镇。被执行人赵先实,男,199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金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志强、孙培、赵先实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孙培、赵先实先后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康志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5500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康志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