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碧俠与被执行人王东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碧俠,王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3230号申请执行人:辛碧俠,女。被执行人:王东旭,男。申请执行人辛碧俠与被执行人王东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3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东旭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辛碧俠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2367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东旭名下坐落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文景小区西一区/19/11104】房产,合同备案登记号Y11043590,预售证号2011023,房产被本院做产权查封。此外,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东旭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2017年1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东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112367元及利息。经询问申请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4执32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文静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23日地点:本院执行二庭711合议庭成员:杨兴龙张胜利徐炜汇报人:徐记录:贺文静徐:申请执行人:辛碧俠,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144号,身份证号码61010319551128166X。被执行人:王东旭,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西区畅园19号楼1104,身份证号61040419710921951X。申请执行人辛碧俠与被执行人王东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3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东旭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辛碧俠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2367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东旭名下坐落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文景小区西一区/19/11104】房产,合同备案登记号Y11043590,预售证号2011023,被本院做产权查封。此外,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东旭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2017年1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东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112367元及利息。经询问申请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2016)陕0104执32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大家意见?杨:同意。张:同意。决议:本院(2016)陕0104执32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