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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关万年与彭金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万年,彭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关万年,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岳治淮,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彭金忠,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关万年与彭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关万年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彭金忠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彭金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将被执行人彭金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