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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中良诉王荣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良,王荣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5民初301号原告:张中良,男,195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镇安县,农民。被告:王荣涛,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镇安县,农民。原告张中良与被告王荣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5月9日,原告张中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中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张中良负担。审判员  常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