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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朝与被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353号李小朝、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小朝与被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旬阳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朝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9593.9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5月23日结案。审判员 萧 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