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380蒋浩与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浩,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380号原告:蒋浩,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法定代表人:钱静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浩与被告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蒋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浩撤诉。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蒋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