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靳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523号原告:靳辉,男,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和平大道南22号。原告靳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靳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辉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靳辉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