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丁世安与李松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安,李松兰,刘如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943号原告丁世安,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兴海,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松兰,女,汉族,1941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第三人刘如雯,女,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原告丁世安与被告李松兰、第三人刘如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丁世安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世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丁世安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昂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