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6民初803号原告:潘某,男,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平,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原告潘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平、被告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再婚。11月30日举行婚礼后在一起生活。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闹矛盾。2016年农历12月30日,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2017年农历正月初四双方分居至今。另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款5.18万元及部分首饰。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此不幸婚姻,请法院依法判决。郑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自己从未想过离婚,有矛盾可以解决,没有必要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结婚证及2017年1月27日至3月5日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其认可。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并入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纳的有效证据,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6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30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均为再婚,且婚后无子女。2017年1月31日两人因生活矛盾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认识及结婚时间虽然较短,但作为从失败婚姻走出来的成年男女,再次鼓足勇气重建家庭,这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进行的选择。婚姻的持续,感情虽是润滑剂,但理智对待及用心维护是健康婚姻的关键。根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虽说明两人在婚姻生活中产生了矛盾。但均不是不可解决的问题。并且原告也在微信中表示对被告存有感情。双方既然选择重新组建家庭,就要齐心协力、理智地解决生活中出现的收入管理、孩子抚养问题。互相信任、互相珍惜,创造幸福生活。综上所述,因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潘某与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圣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