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银川金伯特工贸有限公司诉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金伯特工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176号原告银川金伯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合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妍君,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付中,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金伯特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