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民初27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厦门酷冠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厦门酷冠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27547号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5幢208室。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丹,男,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夏凉,男,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厦门酷冠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居安里12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钟祥财,执行董事。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汇公司)与被告厦门酷冠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冠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丹、孙夏凉,被告酷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祥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京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酷冠公司支付欠款本金423792.33元、利息5173.27元、逾期罚息14863.65元,并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前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0.0462%的1.5倍计算逾期罚息;2、酷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京汇公司使用电子商务网站京东商城(www.jd.com)的平台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酷冠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京汇公司申请贷款920000元,日利率0.0462%,贷款期限6个月;后酷冠公司出现逾期还款,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欠款数额为本金423792.33元、利息5173.27元、逾期罚息14863.65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京东贷款合同》约定,京汇公司有权要求酷冠公司偿还所有贷款。被告酷冠公司辩称:认可京汇公司所述事实及金额。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基本事实与京汇公司所述一致。另,1、酷冠公司登录在京东商城的网站上实名认证的账户,向京汇公司申请贷款,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的《京东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酷冠公司,贷款金额为920000元,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462%,贷款执行日利率为0.0462%,贷款期限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贷款到期日2016年3月23日;借款人在本贷款网站输入借款人的京东钱包账户支付密码确认本合同后并不导致本合同生效,经京汇公司审核后的贷款发放日为合同生效日;借款人同意,京汇公司将贷款资金通过其在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开立的京东钱包账户全额划入借款人京东钱包账户;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本金或利息的,京汇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贷款提前到期时,京汇公司会通过贷款网站页面提示、短信、人工提醒等方式通知借款人,贷款到期后给予3个工作日宽限期,宽限期内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按日计息,若借款人未在宽限期内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时,剩余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将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处理;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日利率加收50%;罚息均以逾期本金及逾期利息为基数按日计收;每期按固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金并偿付当期实际产生的利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若贷款到期日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尚未清偿完毕的,借款人需在贷款到期日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京汇公司有权在贷款到期日直接从借款人网银账户扣款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未结清贷款本息。本院认为:京汇公司与酷冠公司签订的《京东贷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京汇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酷冠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京汇公司有权要求酷冠公司偿付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逾期本金、利息,但其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日利率0.0462%上浮50%计算前述款项的逾期罚息,超过了每年24%的上限,本院予以调整。故本院对京汇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酷冠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3792.33元,并支付利息5173.27元、逾期罚息14102.97元,及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前述借款本息为基数,按每年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罚息;二、驳回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9元,由被告厦门酷冠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