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春荣、徐承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荣,徐承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春荣,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王艳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承堂,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杨春荣与徐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春荣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支付7000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承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处的房产,经核实已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徐承堂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春荣案款2584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641元,执行费3921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春荣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承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