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双银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双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840号原告朱双银,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王喜敏,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劳务报酬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喜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书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