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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岳西县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岳西县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555号原告:蒋某某,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岳西县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经济开发区某某创业园1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岳西县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18日,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中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