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斌与被告徐楠、许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斌,徐楠,许明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482号原告:董斌,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徐楠,男,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许明伟,男,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原告董斌与被告徐楠、许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董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斌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赵远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香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