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3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保凤与苏纪业、苏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凤,苏纪业,苏洪波,安阳市北关区广新房产中介服务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691号原告:吴保凤,女,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苏纪业,男,成年,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苏洪波,男,成年,住安阳市北关区。第三人:安阳市北关区广新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博书苑A区12号楼下西北角加盖房。负责人:秦艳芳。原告吴保凤与被告苏纪业、苏洪波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吴保凤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保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保凤负担。审判员  陈新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