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与李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李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82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程红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叶茂,该行员工。被告李剑,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与被告李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