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宏斌与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斌,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斌。被执行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斌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168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并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回167752.2元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不足部分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铭 泰审判员 石 东 彦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旭��� 来源:百度“”